碳排放一般报告单位报送要求。按规定核算本单位2022年度碳排放数据,编制排放报告并加盖公章,于2023年5月31日前通过碳排放管理系统向区生态环境部门报送,区生态环境部门须在报送截止日起30个自然日内完成审核工作。
重点碳排放单位通过碳排放管理系统自行委托核查机构开展碳排放核查工作。核查机构应强化报告质量控制,按照《北京市碳排放报告第三方核查程序指南》(见附件2)、《北京市碳排放第三方核查报告编写指南》开展碳排放核查工作,对核查报告质量负责
重点碳排放单位报送要求。按照《北京市企业(单位)二氧化碳排放核算和报告要求》(见附件1),建立二氧化碳排放监测和报告机制,核算本单位2022年度碳排放数据,编制初次碳排放报告并加盖公章,于2023年5月31日前通过碳排放管理系统
目前,北京技术合同网上登记系统已引入AI智能识别和区块链技术,突破在线打印登记证明、电子签章等功能障碍,实现全程网办。截至2022年,该系统注册用户数量达66207个,访问总数达156940次
低碳出行和油改电小客车项目的碳减排量,按照《北京市低碳出行碳减排方法学(试行)》《北京市油改电小客车出行碳减排方法学(试行)》核算;氢燃料电池汽车项目减排量,按照2023年新增加《北京氢燃料电池汽车碳减排方法学(试行)》核算。鼓励具备条件的机构根据方法学开发运行项目,经审定签发的项目
电力生产业、水泥制造业、石油化工生产业、热力生产和供应业、服务业等行业碳排放核算和报告按照《二氧化碳排放核算和报告要求电力生产业》(DB11/T 1781-2020)等8个地方标准(具体见北京市生态环境局政府网站-政务公开-地方标准)执行。重点碳排放单位
按照市生态环境局与市统计局联合印发的《关于公布2022年度北京市重点碳排放单位及一般报告单位名单的通知》(京环发〔2023〕3号)确定碳排放单位范围。
碳中和是一场全球性的发展和治理范式的转型升级,加强碳中和能力建设是基础和关键。当前,全球气候谈判与治理更加注重行动和治理能力等务实性维度,能力建设在全球气候治理进程中发挥的作用越来越明显,这也是后《巴黎协定》时代全球气候治理转向
重点碳排放单位通过碳排放管理系统自行委托核查机构开展碳排放核查工作。核查机构应强化报告质量控制,按照《北京市碳排放报告第三方核查程序指南》、《北京市碳排放第三方核查报告编写指南》开展碳排放核查工作,对核查报告质量负责
重点碳排放单位报送要求。按照《北京市企业(单位)二氧化碳排放核算和报告要求》(见附件1),建立二氧化碳排放监测和报告机制,核算本单位2022年度碳排放数据,编制初次碳排放报告并加盖公章,于2023年5月31日前通过碳排放管理系统
低碳出行和油改电小客车项目的碳减排量,按照《北京市低碳出行碳减排方法学(试行)》《北京市油改电小客车出行碳减排方法学(试行)》核算;氢燃料电池汽车项目减排量,按照2023年新增加《北京氢燃料电池汽车碳减排方法学(试行)》核算
按照《北京市重点碳排放单位配额核定方案》,核发本市碳市场2022年度配额。配额将按照免费和有偿两种方式发放,免费为主、有偿为辅。免费发放配额分行业核定,其中交通运输行业中出租车客运行业重点排放单位首次纳入配额分配和清缴范围